高级教师评后管理实施条例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发挥我校高级教师在新课程改革实践中的作用,推动我校教师队伍建设和完善人事制度改革,根据锡教人[99]3号“关于加强中学高级教师评后管理的意见”,《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中学高级教师评审条件和相关上级人事制度改革文件,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旨在引导我校高级教师更好地履行岗位职责,充分发挥其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在学校教育教学岗位上起骨干、示范作用,并逐步建立和完善科学合理的高级教师管理考核制度,为最终实现评聘分开提供必要的依据。
第三条:高级教师是学校骨干教师队伍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带头自觉遵守《中小学教师师德规范》,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按素质教育要求施教,敬业奉献,为人师表,关爱每个学生。高质量地完成上级和学校规定的工作任务,并在学校的教育、教学、科研、管理、培养青年教师中起骨干引领作用。
第四条:高级教师在完成常规工作的同时,每学年必须完成以下量化目标:见附件
第五条:高级教师应参加年度考核,对年度考核合格或优秀者,学校考评小组年终再对其进行专项考核,根据其履行职责,工作实绩和有关量化目标完成情况,给予学校高级教师考评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专项考核评价。
第六条:年度考核和专项考评结果将作为学校聘用高级教师的重要依据之一。暂定为:年度考核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第二年原则上不予续聘,如因岗位确实需要继续聘用的,将实行低聘,低聘期间,按低聘职务工资标准实发工资。专项考评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第二年原则上不续聘为高级教师,如因岗位确实需要继续聘为高级教师的,依据其前一年指标任务完成项目数减扣岗位津贴,每少完成一项减扣10%。
第七条:凡年度考核合格、优秀和专项考评合格的,享受规定的高级教师待遇。
第八条:对改做其它工作不兼课的教师,原则上不予聘为高级教师职务,有特殊情况的由学校考核小组对其德、能、勤、绩进行综合考评,决定是否聘任高级教师职务及享受有关待遇。
第九条:凡达到市教育局规定内部退养年龄,并与学校签订内部退养协议退出工作岗位的高级教师,不作上述考核,在退养期间,无重大违法乱纪行为的高级教师,享受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待遇。
第十条:本条例从学校教代会通过之日起执行。如上级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本条例的解释权归校长室。
广勤中学校长室
2005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