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基本政治制度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理论和统一战线学说与我国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符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政党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它根本不同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多党制或两党制,也有别于一些国家实行的一党制。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在我国长期革命和建设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也是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共同创造。
江泽民同志在第十九次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指出:“我国政党制度的显著特征在于: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共产党执政、多党派参政。”这二十个字,是对我国政党制度基本特征的科学概括,也是区别于一党制、多党制的本质属性和显著特点。这个概括,有助于我们深刻认识我国多党合作制度的性质,弄清我国政党制度与西方多党制和其它政党制度的区别,加深对我国政党制度的先进性、优越性的理解。
在我国政党制度的基本特征中,根本的是共产党领导。共产党是我国革命、建设和改革事业的领导核心,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发展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我国革命、建设和改革事业不断从胜利走向胜利的根本保证。在我国多党合作制度中,共产党领导是基本前提,也是各民主党派的自觉选择。半个世纪的历史实践证明,只有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才能保持多党合作的正确的政治方向,才能使各民主党派在与共产党的团结合作中不断取得历史性的进步,才能同心协力地把共同事业不断推向前进。可以说,在共产党领导下,各民主党派与共产党长期共存,互相监督,亲密合作,为共同的目标团结奋斗,是我国政党制度区别于西方多党制的根本特点。
在我国政党制度的基本特征中,各民主党派是与共产党共同致力于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亲密友党,是参政党,而不是反对党或在野党。这是因为我国民主党派与共产党在政治目标和根本利益上具有一致性。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各民主党派同中国共产党共同进行推翻三座大山的伟大斗争。新中国成立后,各民主党派与中国共产党以《共同纲领》为共同政治基础,进行了向社会主义的伟大转变。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新时期,各民主党派与中国共产党共同致力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在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半个世纪中,各民主党派作为参政党,参与国家政权,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执行,积极发挥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作用,从而使我国既保持了团结稳定的政治局面,又创造了振奋活跃的民主气氛。这与西方多党制中以谋取执政地位为目的的反对党、在野党具有本质的不同。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执政地位与各民主党派作为亲密友党和参政党地位,决定了我国多党合作制度的实质是团结合作。各民主党派与中国共产党的关系是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挚友、诤友关系,是参政党与执政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亲密团结、合作共事的关系,而不是多党竞争、轮流执政、互为对手、彼此倾轧的势不两立关系。这种团结合作关系,既有利于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在共同政治基础上加强团结合作,通过平等协商形成科学决策,集中力量办大事;又有利于避免多党竞争、互相倾轧造成的政治动荡和一党专制、缺少监督造成的种种弊端。这与以竞争为特征的西方多党制政治体制形成了鲜明的对照,也是区别于西方多党制的显著特征。
总之,这二十字的特征,体现了我国政党制度的性质和最基本的特点,明确了与一党制、多党制的显著区别,是我国政党制度的巨大优势和旺盛生命力之所在。
新时期以来,在邓小平理论指导下,我国多党合作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发展。1989年底,中共中央经与各民主党派充分协商后制定了《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
1992年中共十四大把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作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主要内容之一。1993年第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载入宪法,成为国家意志。1997年中共十五大把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提高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的高度,列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纲领,并把坚持和完善这一制度作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既有利于坚持和改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又能充分吸纳各方面的意见,集中全国人民的意志和力量,实现广泛民主和集中领导的统一,充满活力和富有效率的统一。坚持和完善这一制度,有利于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实现国家跨世纪发展宏伟目标;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有利于妥善处理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保持我国的政治稳定、经济发展、民族团结、社会进步。坚持和完善这项制度,对于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挫败西方敌对势力利用人权、民主等对我们进行的挑战,面向新世纪推进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