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做好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第二阶段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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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做好校园欺凌专项治理

第二阶段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教育局、政府教育督导室:

根据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国教督办函〔2016〕22号)要求,各地积极采取行动,认真组织开展专项治理,第一阶段工作有序扎实。按照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第二阶段工作的通知》(苏教督委办函〔2016〕8号)要求,现就切实做好我市中小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第二阶段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校园欺凌专项治理月报工作

为及时掌握各地校园欺凌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决定建立校园欺凌专项治理工作月报制度。各地要及时了解本地专项治理工作情况,从9月份至12月份,每月填写《9-12月校园欺凌专项治理工作月报表》(附件1),加盖公章后,于次月5日前以电子版形式报送市政府教育督导室,由市政府教育督导室汇总后报送省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二、积极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督查工作

(一)督查范围。全市中小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

(二)督查内容。专项治理第一阶段开展教育、完善制度、加强预防、及时处理、监督指导以及组织部署等情况。

(三)督查安排。

1.学校自查。各校按照要求进行全面自查和总结,于2016年9月15日前形成自查报告并报市(县)、区教育督导部门。

2.县级普查。市(县)、区教育督导部门组织督查组对县域内所有中小学校专项治理情况进行全面督查,于9月30日前将督查情况报送市教育督导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及本级人民政府。

3.市级复查。市教育督导部门组织督查组对所辖市(县)、区专项治理情况进行复查,复查抽取市(县)、区比例不低于1/3,每市(县)、区抽取学校数量不少于6所。复查结束后,于10月10日前将复查报告,连同所辖市(县)、区的督查报告一并报送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省教育厅及本级人民政府。

4.省级抽查。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将组织督查组对各市治理情况进行抽查,抽取市级单位不少于3个,每个市级单位抽取市(县)、区不少于2个,每市(县)、区抽查学校数量不少于6所。抽查结束后,于11月10日前将专项治理报告报送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同时报省政府。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将根据各地治理情况,组织督查组对专项治理情况进行实地督查。专项治理期间仍发生校园欺凌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将予以通报、追责问责并督促整改。

三、有关工作要求

1.各地要高度重视,按照部署要求,把工作落到实处,通过专项治理,加强法制教育,严肃校规校纪、规范学生行为,促进广大师生身心健康,建设平安和谐校园。

2.请各市(县)、区认真填写《校园欺凌专项治理工作情况统计表》(附件2),于9月12日前报送市政府教育督导室。

市政府教育督导室联系人:浦培根,联系电话:81827402,电子邮箱:jydds509@163.com。

附件:1.9-12月校园欺凌专项治理工作月报表

2.校园欺凌专项治理工作情况统计表

无锡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2016年9月8日


2019-03-25 17:57:43
来源:无锡市广勤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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