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溪区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中小学校督导制度,完善教育督导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对中小学校的监督指导,根据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印发的《江苏省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规程(试行)》和无锡市人民政府督导委员会印发的《实施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的意见》,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责任督学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程序,受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委派,持证上岗,对指定普通中小学校办学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的专业人员,是督学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挂牌督导是责任督学履行职责的重要形式。由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统一要求,将责任督学的基本情况(姓名、照片)、督导事项、联系方式等以标牌的形式,在指定中小学校校门醒目位置向社会公布,便于公众联系与沟通,形成督导工作合力,保证督导任务完成。
第四条教育督导部门依托现有责任区,按1名责任督学负责1-2所的标准任命或聘任专(兼)职责任督学,连片对学校实施督导。
第二章责任督学的聘任
第五条责任督学由教育督导部门聘任并受委派对指定学校进行日常督导。责任督学分专职和兼职两类。对聘任的责任督学,由教育督导部门颁发督学证,实行注册登记,直接管理。责任督学上岗前须签订《履职责任书》
责任督学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二)熟悉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三)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品行端正,廉洁自律。
(四)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教育管理、教学或者教育研究工作10年以上,工作实绩突出。
(五)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表达能力。
(六)身体健康,能胜任教育督导工作。
责任督学主要从在职和近期退岗、退休的教育行政和教研人员、校长、教师中按照规定要求遴选,兼顾小学、初中(含民办、特教等学校)。
第六条实行责任督学任期聘任制和定期交流制度,每个任期或聘期为3年,可以连聘连任。每个任期内原则上须交流一次。督学的聘任和交流应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备案。
第三章责任督学基本职责及工作程序
第七条责任督学基本职责:
(一)对学校依法办学行为进行监督。
(二)对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进行指导。
(三)倾听各界意见,受理、核实相关实名举报和投诉,及时向教育主管部门报告并督促学校及时整改。
(四)发现问题向教育督导部门报告情况,同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尊重学校办学自主权,促进学校不断改革创新,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八条责任督学主要工作事项:
(一)督导校务管理情况。
(二)督导招生、收费、择校情况。
(三)督导课程开设和教学情况。
(四)督导学生学习、体育锻炼和课业负担情况。
(五)督导教师师德和专业发展情况。
(六)了解校园及周边安全情况,学生交通安全情况。
(七)督导学校食堂、食品、饮水及宿舍卫生情况。
(八)督导教育装备、体育场地、师资配备等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情况。
(九)督导区域内教育重大改革和重点工作落实情况。
(十)督导校风、教风、学风建设情况。
第九条责任督学进校督导工作程序:
(一)出示责任督学证。
(二)依照相关程序了解情况,开展督导。
(三)认真填写督导记录。
(四)向学校反馈相关督导情况。
(五)三个工作日之内向教育督导部门报告督导情况,向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或建议。
(六)30日之内对学校整改情况进行回访督导。
第四章责任督学督导方式和工作要求
第十条责任督学可采取随机巡查课堂、查阅资料、列席会议、座谈走访、问卷调查、校园巡视、点评反馈等方式进行常规督导,也可根据师生、家长或社会有关人士的意见,对反映的问题进行重点督导。
第十一条责任督学对挂牌学校实施督导每月应不少于一次,每所学校的督导时间一般不少于四小时。视情况可随时对学校进行督导。
第十二条责任督学要依法督导,客观公正,廉洁自律,对有可能影响公正督导的情形要实行回避。不得接受被督导学校吃请和礼物,不得接受被督导学校安排的娱乐活动或旅游项目,不得在被督导学校领取和报销任何费用,不得实施与责任督学职责与身份不符的行为,不得私自公开需要依法保密或暂未公开的学校和相关个人信息。
第五章责任督学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记录报告制度。责任督学在督导过程中,必须按统一的文书格式做好听课、访谈、约谈、巡查等工作记录,并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教育督导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工作例会制度。责任督学要定期参加教育督导部门定期召开的责任督学工作例会,汇报工作情况,了解工作动态,交流工作经验,梳理相关信息,形成会议纪要。
定期编发督导通报,定期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专题报告责任区督学挂牌督导情况。
第十五条常态巡察制度。责任督学进入学校事先不通知、不打招呼,不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在常态下巡察。
第十六条跟踪整改制度。责任督学针对挂牌督导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要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提出整改要求和整改时限。对整改不力的单位,进行督导约谈和督导问责,直至问题得到解决。
第十七条学习培训制度。责任督学任职前要进行任职培训,在职时进行定期培训、集中培训,并有计划的参加国家、省组织的各类督学培训和学习活动。
第十八条编号销号制度。责任督学要在教育督导部门建立的责任督学挂牌督导的工作台账上,对督导中发现的问题、总结的典型经验和汇总的合理建议等进行编号。在问题得到整改、典型得到推广和建议得到落实后实行销号。
第六章责任督学工作保障
第十九条学校必须积极协助并配合责任督学开展工作,配备联络员与责任督学对接,主动汇报工作,如实反映情况,虚心接受监督和指导,按要求整改督导中发现的问题。各学校须为督学建立专门办公室。
第二十条区教育督导室要为责任督学提供必要的工作指导。
第二十一条区教育督导室按照省市有关规定,保障责任督学的工作经费,对责任督学的交通、通讯、误餐、住宿、培训等给予一定的补贴,经费列入市级财政预算。
第七章考核奖惩
第二十二条区教育督导室要制定责任督学工作绩效考核办法,并借助于社会和媒体的监督,按年度对责任督学工作进行全面考核评议。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档次。
第二十三条区教育督导室对年度考核称职的责任督学,予以续聘;对考核不称职的责任督学予以解聘,对考核优秀的责任督学,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四条区教育督导室对责任督学在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干扰学校正常教学工作或在督导活动中造成不良影响,发现重大问题未及时上报的,视不同程度给予批评、教育和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督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区教育督导室对拒绝、阻挠责任督学依法实施常规督导和不按要求整改的学校,要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对学校主要负责人和其它责任人员提出处分建议;对工作积极创新,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章督导结果运用
第二十六条区教育督导室每月应对责任督学的督导报告进行汇总整理,特别是对责任督学发现的问题、推荐的典型和提出的建议等情况,适时地向同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提出的问题、意见和建议进行分析研究,落实责任,责成有关中小学校认真整改。
第二十七条区教育局要将责任督学的督导结果列为对学校的综合评价、评优表彰、经费安排、人事任免、责任追究等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区教育督导室应加强对区域内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实施情况进行调研和检查。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工作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